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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彭凯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1133号原告:彭凯,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教,沅江市共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朝阳开发区金山南路349号。法定代表人:XX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维,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调解、和解、代为提起上诉、反诉、代为进行各项申请(包括且不限于强制执行申请、代为申请鉴定、选定鉴定机构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办理诉讼退费手续、代为领取退还诉讼费用、代为领取执行款项(或赔偿、调解、和解款项等)。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明,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原告彭凯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彭凯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凯负担。审判员  曹建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