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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徐逸豪与临沂鼎福建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逸豪,临沂鼎福建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589号原告:徐逸豪,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告:临沂鼎福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罗西街道前黄土堰村。法定代表人:马付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逸豪与被告临沂鼎福建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逸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逸豪负担。审 判 长  鲁晨生人民陪审员  苗盛果人民陪审员  杨宗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祥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