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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瑞敏与张艳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敏,张艳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341号原告:陈瑞敏,女,汉族,1978年11月24日生,住汝州市。被告:张艳波,男,汉族,1989年1月3日生,住汝州市。原告陈瑞敏诉被告张艳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陈瑞敏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陈瑞敏负担。审判员  陈继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世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