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瑞敏与张艳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敏,张艳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341号原告:陈瑞敏,女,汉族,1978年11月24日生,住汝州市。被告:张艳波,男,汉族,1989年1月3日生,住汝州市。原告陈瑞敏诉被告张艳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陈瑞敏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陈瑞敏负担。审判员 陈继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世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