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北方花卉苗木基地有限公司、张家口京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北方花卉苗木基地有限公司,张家口京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北方花卉苗木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尔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口京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树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市北方花卉苗木基地有限公司与张家口京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宇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佳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