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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特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世江、吉星兰、陈亦航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世江,吉星兰,陈亦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特38号申请人:陈世江,男,生于1952年9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区。申请人:吉星兰,女,生于1986年6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区。申请人:陈亦航,男,生于2017年5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区。法定代理人:吉星兰,女,生于1986年6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区。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黄从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学峰,生于1982年1月26日,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世江、吉星兰、陈亦航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7月27日经交警姜绍华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陈世江、吉星兰、陈亦航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费共计120700元,于2017年8月27日前支付。二、本次交通事故关于陈世江、吉星兰、陈亦航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之间的赔偿事宜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世江、吉星兰、陈亦航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交警姜绍华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太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方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