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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程森安与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森安,张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2948号原告:程森安。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威,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莉。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天,被告张莉之夫,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武汉市硚口区,现住武汉市硚口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程森安诉被告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程森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森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程森安负担。审判员  刘云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