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程森安与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森安,张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2948号原告:程森安。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威,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莉。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天,被告张莉之夫,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武汉市硚口区,现住武汉市硚口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程森安诉被告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程森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森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程森安负担。审判员 刘云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