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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刑更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蔺正营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蔺正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刑更128号罪犯蔺正营,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蔺正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722.76元。刑期自二○一○年六月十二日起至二○二五年六月十一日止。该犯于2011年5月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26日由本院作出(2014)驻刑执字第245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蔺正营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7年9月10日,被告人蔺正营在新野县上港乡齐花园村小学门口看电影时,遭到梁军超、梁松波等人,梁军超等人无故将蔺正营带到电影屏幕后,蔺正营因怕挨打掏出随身携带的刀,梁军超见蔺正营掏刀即转身准备逃跑,蔺正营用刀捅梁军超背部、腰部数刀,致使梁军超当场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蔺正营外逃,2010年6月12日被新疆尉犁县公安机关抓获。罪犯蔺正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受表扬8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蔺正营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蔺正营减去刑期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满日期: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丁耀东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文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