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周和、唐艳、郑二平、王受庚、王太群、黄新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周和,唐艳,郑二平,王受庚,王太群,黄新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302号申请人: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巢湖中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82068685T。法定代表人:张小舟,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陈周和,男,汉族。被申请人:唐艳,女,汉族。被申请人:郑二平,男,汉族。被申请人:王受庚,男,汉族。被申请人:王太群,男,汉族。被申请人:黄新龙,男,汉族。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六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2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周和、唐艳、郑二平、王受庚、王太群、黄新龙名下价值22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江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