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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邓某某、李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邓某某,李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859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告:邓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某某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邓某某、李容金、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2元减半收取1866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