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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丁站堂与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郭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站堂,郭炜,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站堂,男,汉族,1970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炜,男,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审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镇中心街17-21号。法定代表人:牟元成,董事长。上诉人丁站堂因与被上诉人郭炜、原审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6民初53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丁站堂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涉工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故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丁站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婷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