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长敬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长敬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36号罪犯吴长敬,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庆元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5日作出(2007)宁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长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5日作出(2007)闽刑复字第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2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长敬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58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17日至2031年9月16日)。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5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长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截止2017年3月共获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长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9月17日至2029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