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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蓬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与龚国斌、陈顺菊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龚国斌,陈顺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249号申请执行人:蓬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住所地:蓬溪县映月街199号。被执行人:龚国斌,男,生于1965年8月5日,住蓬溪县。被执行人:陈顺菊,女,生于1962年2月23日,住蓬溪县。蓬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申请执行龚国斌、陈顺菊追偿权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1民初11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佳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