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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中与李利红健康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恢106号吴中李利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5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吴中与李利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李利红于2016年6月18日前赔偿吴中各项损失8467.3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5元。李利红执行3000元后剩余款项未履行。吴中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于2017年7月18日李利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将执行款4467.38元,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50元执行完毕。经本院执行,李利红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执行款4467.38元,案件受理费175元,申请人吴中已全额领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吴中与李利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