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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政与被执行人耿晓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政,耿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377号申请执行人付政,男,1971年出生,现住阳泉市城区。被执行人耿晓红,女,1970年出生,现住阳泉市郊区。申请执行人付政与被执行人耿晓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山西省平定县公证处于2012年8月29日做出的(2012)平证经字第163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确认,被执行人耿晓红向申请人付政借款45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12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该借款为有息借款,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后,陆续归还本金1550000万,尚欠2950000元未归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耿晓红银行存款3719513元(含执行费31900元、利息2950000元×6.4%÷365天×1426天=737613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晋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王俊荣书记员  荆卫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