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谷文鹤与被告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文鹤,田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民初2289号原告:谷文鹤,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开发区。被告:田辉,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谷文鹤与被告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文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辉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文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6800元及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利息4224元(年利率6%),共8102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3月4日,被告为了偿还银行贷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6800元,约定2016年7月1日内还清并且承诺多偿还钱给原告当酬劳感谢,到还款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偿还债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田辉未出庭应诉、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欠条一份。证明田辉欠我76800元钱,还款时间为2016年7月1日。2、交款票据一份。证明1383697****的手机号码机主是田辉。在举证期限内,被告田辉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据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举证,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0年3月4日,被告田辉向原告谷文鹤借款人民币768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6年7月1日前还清。被告田辉到期未偿还此笔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田辉向原告谷文鹤借款,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田辉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68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4224元(年利率6%)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谷文鹤借款76800元,利息4224元,合计810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3元(已减半),由被告田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兴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