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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师江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师江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2193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克盈,联社职工。被告:师江永,男,生于1972年11月12日,住淅川县。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师江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