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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保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2刑初195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保龙,男,1969年4月4日出生福建省诏安县,汉族,文盲,无业,家住福建省诏安县。曾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1992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再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服刑期间被加刑九个月,2016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云霄县看守所。被告人张保龙被控盗窃一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0日以云检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伟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保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保龙到云霄县常山农场常山管区常华安置区X号楼一楼柴草间,将被害人汤某停放在柴草间的一辆车牌号为闽E×××××男式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经鉴定,上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元。二、2017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保龙到常山农场常山管区常盛X区XX号门口,将被害人吴某1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闽D×××××男式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经鉴定,上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元。三、2017年6月5日8时许,被告人张保龙到诏安县梅州乡恒盛超市,盗走该超市内一盒“沁之韵国粹大红袍”茶叶。经鉴定,上述茶叶价值人民币120元。四、2017年6月5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张保龙到云霄县常山农场常山管区XX超市,盗走超市货柜上一瓶“劲酒”。同日10时许,张保龙到云霄县常山农场常山管区XX商行,盗走摆放在商行内的一瓶“台湾高粱”后离开;约20分钟后再次返回该商行,盗走一瓶“苗寨牌黑蚂蚁养生酒”。经鉴定,上述“劲酒”价值人民币12元,“台湾高粱”、“苗寨牌黑蚂蚁养生酒”价值共计人民币100元。五、2017年6月5日晚上18时许,张保龙到常山管区常华路XXX号,趁被害人张某1聊天不注意之机,盗走放在该房屋一楼客厅的一个三脚鼎状香炉。经鉴定,上述香炉价值人民币600元。2017年6月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保龙在常山XX机械有限公司与值班门卫发生口角,门卫报案后常山派出所民警将张保龙带至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在张保龙驾驶的摩托车上查获上述“沁之韵国粹大红袍”茶叶、“台湾高粱”、“苗寨牌黑蚂蚁养生酒”、三脚鼎状香炉,发现张保龙有盗窃嫌疑,经审讯,张保龙交代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张保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缴获的赃物“沁之韵国粹大红袍”茶叶一盒、“苗寨牌黑蚂蚁养生酒”一瓶、“劲酒”一瓶、“台湾高粱”一瓶、三脚鼎状香炉一个,户籍证明、云霄县公安局出具关于的张保龙的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表、(2014)云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漳州监狱的罪犯档案资料、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人吴某3、吴某4的证言,被害人汤某、张某1、张某2、辜某、张某3、吴某2的陈述,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云霄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云价认定(2017)24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保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32元,属多次盗窃,其中入户盗窃一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保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又具有其他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张保龙能如实供认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保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保龙赔偿被害人汤赵华、吴坤成经济损失各人民币200元。三、责令被告人张保龙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秋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学良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