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雪英、李秀珍等与李松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英,李秀珍,杨愉,杨伍安,李松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811号申请执行人张雪英,女,193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李秀珍,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杨愉,女,199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杨伍安,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李松全,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执行人张雪英、李秀珍、杨愉、杨伍安与被执行人李松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中民三终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松全一直未按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2016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张雪英、李秀珍、杨愉、杨伍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松全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均无财产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松全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雪英、李秀珍、杨愉、杨伍安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振华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舒立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