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5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遵义万事红钢结构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华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万事红钢结构配送有限公司,遵义华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5725号原告:遵义万事红钢结构配送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社区桂花小区B栋3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05908179XC。法定代表人:杨先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华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新蒲新区新火车站片区3号还房小区。法定代表人:张黎,经理。原告遵义万事红钢结构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华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遵义万事红钢结构配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万事红钢结构配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计1710元,由原告遵义万事红钢结构配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玉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