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7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鹏与筠连县鼎和商贸有限责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鹏,筠连县鼎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7执202号申请执行人赵鹏,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筠连县鼎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定水路312号(华鑫名都)1幢320号。组织机构代码:56328240-0。法定代表人应秋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鹏与被执行人筠连县鼎和商贸有限责任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筠连县鼎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鼎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