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刑终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秦英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刑终312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英,男,1994年4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黑龙江省海伦市。2016年11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英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鲁0686刑初7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秦英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秦英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隋某人民币六十元、慕学政人民币七十元、林淑珍财产损失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原审被告人秦英以系第一次犯罪,所起作用较小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秦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英撤回上诉。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6刑初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 栋审判员 盖柏先审判员 宫凌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