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1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曾春花与齐国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春花,齐国红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01民初190号原告:曾春花,女,1966年出生。被告:齐国红,男,1972年出生。原告曾春花与被告齐国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曾春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春花以被告履行了偿还枣园转让款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春花负担。审判员 林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孟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