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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初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朴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407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滨北路“滨江﹒幸福广场”一层A1-27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0001PUW7N。法定代表人:陈建峰,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传挺,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楠,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林朴森,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震宇,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秀锦,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林朴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林朴森也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林朴森已庭外和解本案纠纷,双方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林朴森撤回反诉。案件本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60元,由林朴森负担。审 判 长  吴志婷审 判 员  杨佩芳人民陪审员  吴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彩霞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