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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敬先罚金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1113号被执行人:张敬先,男,汉族,1974年1月1日出生,住夏津县田庄乡张堡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敬先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敬先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6)鲁1427刑初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敬先应缴纳罚金20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敬先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敬先现在监狱服刑,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开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