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李侯树、刘四红、榆林市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李侯树,刘四红,榆林市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31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负责人霍晓峰,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侯树;被执行人刘四红;被执行人榆林市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申请执行与李侯树、刘四红、榆林市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榆证执字第203号执行证书,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92016.63元,利息21352.19元,罚息1426.32元;(利息截止2016年7月19日、待产生利息及罚息从2016年7月19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计算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负担案件执行费612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李侯树、刘四红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申请程序性撤回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李侯树、刘四红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愿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02执23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毛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