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4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许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1500号原告:许某,女,汉族,1983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木良(一般代理),湘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工作人员。被告:刘某,男,汉族,1987年9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许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陈飞涛人民陪审员  丰 亚人民陪审员  侯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桂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