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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仪征尧尚纺织有限公司、仪征市鑫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尧尚纺织有限公司,仪征市鑫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陆荣俊,蔡必东,陈学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1民初1586号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章政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智泉,客户经理。被告:仪征尧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胥浦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学琴,经理。被告:仪征市鑫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浦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陆荣俊,经理。被告:陆荣俊,男,1962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蔡必东,男,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陈学琴,女,197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尧尚纺织有限公司、仪征市鑫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陆荣俊、蔡必东、陈学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智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仪征尧尚纺织有限公司、仪征市鑫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陆荣俊、蔡必东、陈学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元,利息25047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3年8月6日,被告仪征尧尚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分支机构借款220000元,由被告仪征市鑫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陆荣俊、蔡必东、陈学琴提供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和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年利率10.8﹪,超期利率上浮50﹪,还款期限为2014年7月21日止。合同签定后,原告按约提供了借款,届期后被告尚欠本金1元,利息25047元未能按照约定还款。被告仪征尧尚纺织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仪征市鑫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陆荣俊在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蔡必东在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陈学琴在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6日,被告仪征尧尚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胥浦支行借款220000元,由被告仪征市鑫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陆荣俊、蔡必东、陈学琴提供了担保,被告仪征尧尚纺织有限公司等同时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年利率10.8﹪,超期利率上浮50﹪,还款期限为2014年7月21日止。合同签定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仪征尧尚纺织有限公司提供了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仪征尧尚纺织有限公司尚欠本金1元,利息25047元未能按约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和保证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本案中,被告仪征尧尚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后,应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被告仪征尧尚纺织有限公司未完全按合同约定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引起本次诉讼,应负该纠纷的全部责任。被告仪征市鑫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陆荣俊、蔡必东、陈学琴作为该借款的连带责任担保人,未能尽到担保义务,故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仪征尧尚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仪征尧尚纺织有限公司、仪征市鑫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陆荣俊、蔡必东、陈学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仪征尧尚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所欠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元、利息25047元,计25048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止);被告仪征市鑫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陆荣俊、蔡必东、陈学琴对此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仪征尧尚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852元,公告费用600元,计1452元,由被告仪征尧尚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仪征尧尚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被告仪征市鑫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陆荣俊、蔡必东、陈学琴对此款负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2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57)审 判 长  翁 仪人民陪审员  陈晓莉人民陪审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