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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玉明钢材经营部与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玉明钢材经营部,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玉明钢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重型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李玉书。被执行人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鑫阁2栋15楼K座,机构代码证:077157647。法定代表人刘伦,董事长。依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民终72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玉明钢材经营部388083元和以所欠货款3880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2月3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一、二审诉讼费20031元、申请执行费5721.2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513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