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8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继才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才,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8032号原告:陈继才,男。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法定代表人:孙亚芳。原告陈继才与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继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继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才撤回对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继才负担。审判员 沈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建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