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财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田效礼等人与纪福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效礼,田宝强,田慧慧,田洁洁,史玉梅,纪福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财保1324号申请人田效礼。申请人田宝强。申请人田慧慧。申请人田洁洁。申请人史玉梅。被申请人纪福香。申请人田效礼、田宝强、田慧慧、田洁洁、史玉梅因与被申请人纪福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纪福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纪福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