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英胜、姜学良与王树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英胜,姜学良,王树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1615号原告:马英胜,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原告:姜学良,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郐继艳,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被告:王树广,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原告马英胜、姜学良诉被告王树广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立案受理后二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树广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二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经本院审查,二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树广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秀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