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字第3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与谭才用、路宝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谭才用,路宝山,林州市大有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字第3936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五龙镇陈家岗村。负责人:路庆华,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付玉海,该社职工。被告:谭才用,男,汉族,1963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路宝山,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林州市大有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镇阳和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与被告谭才用、路宝山、林州市大有养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减、免、缓手续。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