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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郑州江泰置业有限公司与人杨丹丹、陈华雷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江泰置业有限公司,杨丹丹,陈华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71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江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玉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丹丹,女,汉族,1984年3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华雷,男,汉族,1985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382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州江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丹丹、陈华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丹丹、陈华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丹丹、陈华雷的银行存款230974.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晓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