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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18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泰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汇金融外汇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泰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中汇金融外汇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物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宁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18491号原告:上海泰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陈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义,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忆,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汇金融外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陈功,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上海物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XXX号XXX幢XXX-XXX室。法定代表人:施小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第三人: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6-5号华润大厦C座17层。法定代表人:彭文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斌,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泰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汇金融外汇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物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后本院依法追加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为本院第三人。现原告上海泰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泰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朱建国审 判 员  谢 君人民陪审员  虞红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鸿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