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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执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199江苏平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物资集团华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平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铁物资集团华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5执保199号申请人:江苏平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韩桥街173号。法定代表人:徐凤景,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中铁物资集团华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工人街22号。法定代表人:踪敬民,该公司经理。江苏平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物资集团华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平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物资集团华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平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物资集团华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高 伟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