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4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912号原告:李某,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胡俊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锐,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