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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正蓝旗青山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正蓝旗金沙湾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武佃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正蓝旗青山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蓝旗金沙湾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武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财保1号申请人:正蓝旗青山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正蓝旗。法定代表人:麻永刚,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正蓝旗金沙湾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正蓝旗。法定代表人:梁有志,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武佃军,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现住商都县。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正蓝旗青山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正蓝旗金沙湾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武佃军的财产保全申请。原告正蓝旗青山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正蓝旗金沙湾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武佃军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动产和不动产)予以查封、冻结,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蓝旗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查封、冻结武佃军个人财产:1.查询、查封武佃军个人银行存款;2.查询、查封武佃军个人汽车、房产等动产及不动产;3.提供武佃军个人承包商都县瑞泰冶金公司财产线索。二、查询、查封的冻结正蓝旗金沙湾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1.查询、冻结正蓝旗金沙湾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及可支配收入;2.查询、查封正蓝旗金沙湾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3.查询、查封或扣押正蓝旗金沙湾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的动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格日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珠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