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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洪艳、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艳,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刘洪艳,男,1965年4月21日,汉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刘洪艳与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桂03民终1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如期按和解协议履行,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桂03民终1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新华审判员  程维光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