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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莲湖路支行诉秦建林汉中远东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莲湖路支行,秦建林,汉中远东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10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莲湖路支行,住汉中市汉台区。法定代表人:周建民,系该之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向阳,系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诚,系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建林,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被告:汉中远东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法定代表人:张华,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莲湖路支行与秦建林,汉中远东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莲湖路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莲湖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8.00元,减半收取2709.00元及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莲湖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冯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