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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故城县环境保护局、故城中坊金属制品厂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476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故城县顺达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00106303-8。法定代表人:胡树凯,故城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被执行人:故城中坊金属制品厂(变更前为故城县坊庄乡祁庄砖厂),住所地故城县坊庄乡,组织机构代码91131126MA07。法定代表人:庞智勇,故城中坊金属制品厂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故城县环境保护局与故城中坊金属制品厂(变更前为故城县坊庄乡祁庄砖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故城中坊金属制品厂(变更前为故城县坊庄乡祁庄砖厂)将罚款伍万元,三日内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故城中坊金属制品厂(变更前为故城县坊庄乡祁庄砖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故城中坊金属制品厂(变更前为故城县坊庄乡祁庄砖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故城县环境保护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兰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垂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