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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瑞峰与齐海峰、威县平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峰,齐海峰,威县平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528号原告:吴瑞峰,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告:齐海峰,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告:威县平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县东街6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住所地:威县洺州镇顺城路**号。原告吴瑞峰诉被告齐海峰、威县平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吴瑞峰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瑞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瑞峰负担。审判员  张学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