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与刘兴磊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729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兴磊,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本院在执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刘兴磊令退赔一案中,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陈正梁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