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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尚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549号起诉人:王某某。2017年7月20日,本院收到王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尚鼎量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子女抚养费。3、财产三间砖瓦房归被告所有。4、债务25450元,由被告偿还。5、债权2500元,归被告所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4年9月13日登记结婚,于1995年6月17日生育一女尚玉杰、于2004年12月12日生一子尚鼎量。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财产三间砖瓦房(位于昌图县双庙子镇双庙子村),价值40000元,债务25450元(欠刘影种子、化肥款4150元、欠贾海龙雇工款1300元、欠孙淑霞20000元),有债权2500元(吴现海欠500元、展二欠1500元、倪长春欠500元)。现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