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菊明与吴可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菊明,吴可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052号原告:戴菊明,女,193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洁洁,浙江和诚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可锦,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47386327B)。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号**幢**楼10-7至10-21、10-26至10-30、10-42至10-46、10-53至10-56室。主要负责人:尹天笑,该分公司副总经理。原告戴菊明诉被告吴可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戴菊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菊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菊明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1953元,由原告戴菊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颖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明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