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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5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与重庆泰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重庆泰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民初5734号原告: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69号。法定代表人:吴其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玉,该公司职员。被告:重庆泰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溪工业片区南溪路B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古方乐。原告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鹭合金公司)与被告重庆泰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泰蒙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鹭合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泰蒙科技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鹭合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重庆泰蒙科技公司向金鹭合金公司支付货款499603.03元以及违约金(从2016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货款实际付清时止)。事实与理由:重庆泰蒙科技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向金鹭合金公司订购产品(钨粉、碳化钨),产品货值总计562390元。双方约定付款期限为“开票后30天内支付”。金鹭合金公司根据双方的约定,已履行全部供货义务,但重庆泰蒙科技公司却没有按约定时间付款。经金鹭合金公司多次催促,重庆泰蒙科技公司仍然拖欠货款499603.03元。因此,金鹭合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重庆泰蒙科技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重庆泰蒙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和证据,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对金鹭合金公司提交的对账单、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金鹭合金公司与重庆泰蒙科技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关系。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金鹭合金公司累计向重庆泰蒙科技公司供应碳化钨、钨粉562390元。2017年5月22日,重庆泰蒙科技公司在对账单中确认尚欠金鹭合金公司货款499603.03元,并确认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为开票后30天内支付。另查明,金鹭合金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20日、2015年12月23日向重庆泰蒙科技公司开具价税合计分别为215400元、346990元的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庆泰蒙科技公司至今未付清货款,金鹭合金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然判如所请。本院认为,金鹭合金公司提交的对账单与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金鹭合金公司与重庆泰蒙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重庆泰蒙科技公司逾期未付清货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金鹭合金公司请求重庆泰蒙科技公司支付货款499603.03元以及违约金(从2016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重庆泰蒙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泰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货款499603.03元以及违约金(从2016年2月1日起,以499603.0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重庆泰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7元,由被告重庆泰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艳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巧珊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