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民初6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何书历与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书历,杜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3民初6234号原告:何书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爱娟(系原告妻子),女,1973年5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61973********,汉族,住址同何书历。被告:杜彬。原告何书历与被告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法律文书、开庭传票。同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书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爱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书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逾期利息4700元(自2014年5月2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4日被告找到原告想借款10000元临时周转,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约定:本金为10000元,月息2.5%,借期为2个月,���不能按时归还,延迟时间按双倍利息支付违约金。被告考虑到需向原告支付利息500元,主动提出只需汇款9500元即可。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分别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汇款5000元和4500元,借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被告杜彬未答辩、未提供证据、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4日被告杜彬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从何书历处借10000元,月息2.5%,借期为2个月,如不能按时归还,延迟时间按双倍利息收取违约金。同年3月26日原告通过支付宝两次向被告汇款95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何书历和被告杜彬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了款项,被告也应依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虽载明向原告借款10000元,但原告向被告实际出借本金9500元,因此被告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何书历借款9500元及银行利息(以95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5月25日按照月息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杜彬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涛人民陪审员 纵瑞收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