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8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孔志勇与胡兵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志勇,胡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1执40号申请执行人孔志勇,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石首市。委托代理人袁哲,男,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兵,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住石首市。委托代理人刘波,男,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首市人民法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本院受理立案。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胡兵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和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和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忠树审判员  李昌海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家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