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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木俊杰、吴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俊杰,吴大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1民初2087号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南侧。组织机构代码17550275-8。法定代表人:刘军旗,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强,联社韭园信用社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水友,联社法律顾问。被告:木俊杰,女,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吴大霞,女,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扶沟农信社)与木俊杰、吴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扶沟农信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强、宋水友及被告木俊杰、吴大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扶沟农信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木俊杰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借期内从2016年7月9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按月利率9.6‰计算,逾期利息从2017年3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4.4‰计算);2、吴大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木俊杰、吴大霞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木俊杰的丈夫李纪生于2016年3月24日在扶沟农信社下属的韭园信用社借款60000元,期限1年,借期内利率为月利率9.6‰,逾期利率按在月利率9.6‰的基础上加收50%即14.4‰计算;借款借据、借款合同、收款清单等材料上李纪生的名字和指印均是李纪生本人所签所摁;吴大霞为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还款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合同上吴大霞的名字和指��均是本人所签所摁。后来李纪生因车祸死亡,木俊杰作为李纪生的妻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经催要,木俊杰未返还,吴大霞未履行保证责任。利息清偿至2016年7月8日。扶沟农信社发放贷款时不捆绑购买保险,未承诺购买保险后只需支付利息无需返还本金。木俊杰辩称,木俊杰应当返还借款;但该笔借款是经韭园信用社业务员霍春华所贷,在办理信贷手续之前霍春华带领李纪生及李纪生的妹夫张国军去扶沟新华保险公司购买有保险,新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和霍春华共同承诺保险购买后只需要向韭园信用社支付贷款利息无需支付借款本金。吴大霞辩称,不同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理由如下:吴大霞只是在保证合同上签个字摁个指印,吴大霞不清楚上述行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且当时李纪生、木俊杰共同承诺该笔借款不让吴大霞返还。扶沟农信社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借款借据及借款合同各一份;证明2016年3月24日李纪生以购买汽车的名义在扶沟农信社借款60000元,期限1年,约定利率为月利率9.6‰。保证合同一份;证明吴大霞为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李纪生、木俊杰及吴大霞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木俊杰、吴大霞主体适格。贷款发放通知书一份;证明借款当日扶沟农信社将涉案借款发放到李纪生账户62×××66上。扶沟农信社客户基本情况及申请书一份;证明李纪生与木俊杰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的涉案借款。木俊杰、吴大霞对扶沟农信社提交的证据1-5均无异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扶沟农信社提交的证据1-5,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对办理涉案借款是否需要捆绑购买保险事实的认定。木俊杰辩称办理涉案借款必须购买保险,扶沟农信社不认可,木俊杰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辩称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购买保险后是否只需支付利息无需返还借款本金事实的认定。木俊杰辩称扶沟新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和霍春华均承诺购买保险后即不需要再返还涉案借款本金,扶沟农信社不认可,木俊杰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对其辩称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木俊杰的丈夫李纪生于2016年3月24日在扶沟农信社下属的韭园信用社借款60000元,期限1年,借期内利率为���利率9.6‰,逾期利率按在月利率9.6‰的基础上加收50%即14.4‰计算;借款借据、借款合同、收款清单等材料上李纪生的名字和指印均是李纪生本人所签所摁;吴大霞为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还款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合同上吴大霞的名字和指印均是本人所签所摁。后李纪生因车祸死亡,木俊杰作为李纪生的妻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经催要,木俊杰未返还,吴大霞未履行保证责任。利息清偿至2016年7月8日。办理涉案借款无需捆绑购买保险,购买保险后仍需返还借款本金。本院认为,李纪生与扶沟农信社签订的借款合同,吴大霞与扶沟农信社签订的保证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纪生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涉案借款发生在李纪生与木俊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李纪生死亡后,林俊杰应当承担返还责任;扶沟农信社要求木俊杰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期内、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木俊杰辩称扶沟新华保险公司业务员和霍春华均承诺只需支付利息无需返还本金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扶沟县农信社提起诉讼之日即2017年7月18日仍在吴大霞2年的保证期间内,吴大霞应当依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扶沟农信社要求吴大霞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木俊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9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按月利率9.6‰计算,从2017年3月25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4.4‰计算);吴大霞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木俊杰、吴大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鹏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银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