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5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庄越鞠小东与洪国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鞠小东,庄越,洪国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5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鞠小东,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庄越,女,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国滨,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小杰、刘欣阳,重庆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鞠小东、庄越与被上诉人洪国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20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鞠小东、庄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鞠小东、庄越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鞠小东、庄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58元,减半收取2979元,由上诉人鞠小东、庄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瑾审判员 黄 淳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夕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