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史士强诉被告郭勇、姜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士强,郭勇,姜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983号原告史士强,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辽中区。被告郭勇,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区。被告姜帅,男,33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士强诉被告郭勇、姜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下:准予原告史士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新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一好 搜索“”